案例
1997年张某的父亲与王某再婚,2007年张某的父亲去世并且没有立遗嘱,张某的父亲在昆明市有房屋一套,张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与王某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,2012年张某父亲名下的房屋列入被拆迁范围,王某单方面与有关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回迁协议,并且领取了一部分安置补偿款。
律师分析
接受张某的委托后,根据张某提供的材料,张某的父亲去世时并未订立遗嘱,因此对张某父亲遗产的继承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制。另外张某父亲名下的房屋是在与王某再婚之后购得,因此此套房屋应该属于张某父亲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,张某对该套房屋仅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。不过,该案比较特殊的是遗产已被拆迁,蒋某单方面与有关拆迁部门签订了回迁协议,房屋的市场价值波动很大,回迁房建成后的价值是无法评估的,因此,为了更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,建议张某起诉要求继承拆迁协议权益的四分之一。